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1号 《审计署关于外部审计任务的规则》曾经审计署审计长集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审 计 长 胡泽君 2018年1月12日
审计署关于外部审计任务的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外部审计任务,树立健全外部审计制度,提拔外部审计任务质量,充沛发扬外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施行条例》以及国度其他有关规则,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构造审计监视工具的单元(以下统称单元)的外部审计任务,以及审计构造对单元外部审计任务的业务指点和监视,实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财务财政出入、经济运动、外部控制、危害办理施行独立、客观的监视、评价和发起,以促进单元美满管理、完成目的的运动。 第四条 单元该当按照有关执法法例、本规则和外部审计职业标准,联合本单元实践状况,树立健全外部审计制度,明白外部审计任务的向导体制、职责权限、职员装备、经费保证、审计后果运用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 外部审计机谈判外部审计职员从事外部审计任务,该当严厉恪守有关执法法例、本规则和外部审计职业标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失密。 外部审计机谈判外部审计职员不得到场能够影响独立、客观实行审计职责的任务。 第二章 外部审计机谈判职员办理 第六条 国度构造、奇迹单元、社会集团等单元的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该当在本单元党构造、次要担任人的间接向导下展开外部审计任务,向其担任并陈诉任务。 国有企业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该当在企业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间接向导下展开外部审计任务,向其担任并陈诉任务。国有企业该当依照有关规则树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帮忙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办理外部审计任务。 第七条 外部审计职员该当具有从事审计任务所需求的专业才能。单元该当严厉外部审计职员任命规范,支持和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经过多种途径展开持续教诲,进步外部审计职员的职业胜任才能。 外部审计机构担任人该当具有审计、管帐、经济、执法或许办理等任务配景。 第八条 外部审计机构该当依据任务需求,公道装备外部审计职员。除涉密事变外,可以依据外部审计任务需求向社会购置审计效劳,并对接纳的审计后果担任。 第九条 单元该当保证外部审计机谈判外部审计职员依法依规独立实行职责,任何单元和团体不得打击抨击。 第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实行外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该当参加本单元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对峙准绳、仔细履职、成果明显的外部审计职员,由地点单元予以惩处。 第三章 外部审计职责权限和顺序 第十二条 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和本单元的要求,实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贯彻落实国度严重政策步伐状况停止审计; (二)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开展计划、战略决议计划、严重步伐以及年度业务方案实行状况停止审计; (三)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财务财政出入停止审计; (四)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牢固资产投资项目停止审计; (五)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的天然资源资产办理和生态情况维护责任的实行状况停止审计; (六)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运动停止审计; (七)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经济办理和效益状况停止审计; (八)对本单元及所属单元外部控制及危害办理状况停止审计; (九)对本单元外部办理的向导职员实行经济责任状况停止审计; (十)帮忙本单元次要担任人催促落实审计发明题目的整改任务; (十一)对本单元所属单元的外部审计任务停止指点、监视和办理; (十二)国度有关规则和本单元要求操持的其他事变。 第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元定时报送开展计划、战略决议计划、严重步伐、外部控制、危害办理、财务财政出入等有关材料(含相干电子数据,下同),以及须要的盘算机技能文档; (二)参与单元有关集会,召开与审计事变有关的集会; (三)到场研讨订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订定外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发起; (四)反省有关财务财政出入、经济运动、外部控制、危害办理的材料、文件和现场勘探实物; (五)反省有关盘算机条理及其电子数据和材料; (六)就审计事变中的有关题目,向有关单元和团体展开观察和讯问,获得相干证明资料; (七)对正在停止的严峻守法违规、严峻丧失糜费举动实时向单元次要担任人陈诉,经赞同作出暂时克制决议; (八)对能够转移、藏匿、窜改、毁弃管帐凭据、管帐账簿、管帐报表以及与经济运动有关的材料,经同意,有权予以临时封存; (九)提出改正、处置守法违规举动的意见和改良办理、进步绩效的发起; (十)对守法违规和形成丧失糜费的被审计单元和职员,赐与转达批判或许提出追查责任的发起; (十一)对严厉恪守财经法例、经济效益明显、奉献突出的被审计单元和团体,可以向单元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提出惩处发起。 第十四条 单元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该当活期听取外部审计任务报告请示,增强对外部审计任务计划、年度审计方案、审计质量控制、题目整改和步队建立等紧张事变的办理。 第十五条 上司单元、分支机构较多或许实验条理垂直办理的单元,其外部审计机构该当对全条理的外部审计任务停止指点和监视。条理内各单元的外部审计后果和发明的严重违纪守法题目线索,在向本单元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陈诉的同时,该当实时向上一级单元的外部审计机构陈诉。 单元该当将外部审计任务方案、任务总结、审计陈诉、整改状况以及审计中发明的严重违纪守法题目线索等材料报送同级审计构造存案。 第十六条 外部审计的施行顺序,该当按照外部审计职业标准和本单元的相干规则实行。 第十七条 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元外部办理的向导职员施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实行国度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则。 第四章 审计后果运用 第十八条 单元该当树立健全审计发明题目整改机制,明白被审计单元次要担任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明的题目和提出的发起,被审计单元该当实时整改,并将整改后果书面见告外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单元对外部审计发明的典范性、广泛性、偏向性题目,该当实时剖析研讨,订定和美满相干办理制度,树立健全外部控制步伐。 第二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该当增强与外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构造人事等其他外部监视力气的协作共同,树立信息共享、后果共用、紧张事变配合施行、题目整改问责配合落实等任务机制。 外部审计后果及整改状况该当作为稽核、任免、赏罚干部和相干决议计划的紧张根据。 第二十一条 单元对外部审计发明的严重违纪守法题目线索,该当依照统领权限依法依规实时移送纪检监察构造、法律构造。 第二十二条 审计构造在审计中,特殊是在国度构造、奇迹单元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元审计中,该当无效应用外部审计力气和效果。对外部审计发明且曾经改正的题目不再在审计陈诉中反应。 第五章 对外部审计任务的指点和监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构造该当依法对外部审计任务停止业务指点和监视,明白外部职能机谈判专职职员,并实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有关外部审计任务的法例草案; (二)订定有关外部审计任务的规章制度和计划; (三)推进单元树立健全外部审计制度; (四)指点外部审计统筹布置审计方案,突出审计重点; (五)监视外部审计职责实行状况,反省外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指点外部审计自律构造展开任务; (七)执法、法例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构造可以经过业务培训、交换研讨等方法,增强对外部审计职员的业务指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构造该当对单元报送的存案材料停止剖析,将其作为体例年度审计项目方案的参考根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构造可以接纳一样平常监视、联合审计项目监视、专项反省等方法,对单元的外部审计制度树立健全状况、外部审计任务质量状况等停止指点和监视。 对外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外部审计任务质量存在题目的,审计构造该当催促单元外部审计机构实时停止整改并书面陈诉整改状况;情节严峻的,该当转达批判并视状况抄送有关主管部分。 第二十七条 审计构造该当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对外部审计自律构造停止政策和业务指点,推进外部审计自律构造依照执法法例和章程展开运动。须要时,可以向外部审计自律构造购置效劳。 第六章 责任追查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元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责令矫正,并对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间接责任职员停止处置: (一)回绝承受或许不共同外部审计任务的; (二)回绝、耽搁提供与外部审计事变有关的材料,或许提供材料不真实、不完好的; (三)拒不改正审计发明题目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背国度规则或许本单元外部规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或许实行外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谈判外部审计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单元对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他间接责任职员停止处置;涉嫌立功的,移送法律构造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执法法例、本规则和外部审计职业标准施行审计招致该当发明的题目未被发明并形成严峻结果的; (二)遮盖审计查出的题目或许提供虚伪审计陈诉的; (三)泄漏国度机密或许贸易机密的; (四)应用职权术取私利的; (五)违背国度规则或许本单元外部规则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外部审计职员因实行职责遭到打击、抨击、陷害的,单元党构造、董事会(或许次要担任人)该当实时接纳维护步伐,并对相干责任职员停止处置;涉嫌立功的,移送法律构造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源占控股位置或许主导位置的企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审计构造审计监视工具的单元的外部审计任务,可以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审计署担任表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审计署于2003年3月4日公布的《审计署关于外部审计任务的规则》(2003年审计署第4命令)同时废止。 |